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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中院执行庭原庭长张新旺受贿8万一审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0-09-25  来源: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字体大小[ ]

   记者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原庭长张新旺因为犯受贿罪,9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张新旺,男,52岁,案发前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8月18日,回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查明该案后,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张新旺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期间,执行监督庭受理了内蒙古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泉州仲委员会(2007)泉仲字第17号《裁决书》裁定一案。被告人张新旺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同年3月,被告人张新旺先后两次共收受内蒙古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的7万元人民币。2009年4月左右,张新旺又收受了该案另一方福建安溪聚丰公司委托代理人送的1万元人民币。今年3月5日案发后,被告人张新旺将7万元退给了内蒙古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新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新旺已将7万元退还,量刑时酌情处罚。(新华网内蒙古频道/北方新报文 高瑞锋)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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