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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关于财产处置的相关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04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财产处置是执行程序的核心,可以说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兑现在此一举。而关于财产处置的程序性法律规范较为笼统,对于实践中各种新情况的出现如何处置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处理上稍有不慎极易出现程序错误。一旦在财产处置阶段出现问题,不仅造成处置期限无限延长,更易激化各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利于案件化解。为此,柳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对财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财产权属调查

  被处置的财产必须为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故在处置前需首先进行财产权属调查。如财产性质为不动产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根据登记情况确定权属。如果登记为被执行人一人所有的财产,需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配偶,该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所有。如该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那么被执行人的配偶将作为财产共有人享有相应权利。如在财产处置前共有人可以提起析产诉讼分割共有财产,在财产拍卖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拍卖成交后需对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分配相应的财产份额价值。

  部分不动产因历史原因,存在“房地”分离的情况,即房屋和土地分属于不同权利人,而被执行人仅为房和地的单独权利人,该种情况较为复杂。具体处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拍卖。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项下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如国有土地到期后未展期,或仅取得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在拍卖处置时还需要征得国土部门意见。如项下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还应征询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二、财产是否设定权利负担或是否有其他查封

  查询财产权属时可以从登记机关查询财产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权利负担形式,或者是否存在其他法院查封。如果被执行财产已经设立的抵押,那么处置财产时应将拍卖裁定、拍卖通知书等法律手续送达抵押权人,在拍卖成交后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要求其按照成交时间做出止息处理,在其抵押权得到优先受偿后及时对抵押登记进行涂销,以协助买受人完成过户登记。
对于被处置财产存在其他轮候查封的,应通知各轮候查封权利人拍卖事宜,在拍卖财产流拍后可根据查封顺位依次进行以物抵债。

  三、现场调查

  在处置不动产时现场调查尤为重要。现场调查主要包括财产现有的占有、使用、租赁、财产现状等。根据占有、使用情况,判断处置该不动产是否存在其他“隐形”权利人,提前告知其拍卖事宜以及成交或抵债后的腾迁问题,为后续财产处置做好铺垫。如不动产存在租赁问题,则应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查,判断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承租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则承租方对被处置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法院应告知其权利。同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的租赁权应予保护,在后续的网拍公告中明确标注,提示买受人该不动产的租赁情况。如双方对租赁合同效力存在争议,则应及时指导相关权利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现实中还存在被处置不动产改变内部结构的情形,如使用人根据使用需求将房屋内部格局做了重大更改、自行添附附属物、联排房屋进行打通等情况。当不动产结构被进行较大改动后,要考虑单个不动产是否仍具有原有使用功能,涉及多个不动产打通改变原有结构时要考虑在处置财产时是单独处置还是一并处置。执行法官认为,应从保证价值实现、有利于财产变价的角度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的评估也较为复杂,需要房产部门实地测绘,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选择有相应测绘资质的评估机构。不动产的特殊情况在委托评估时均应及时提示委托机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委托事宜。

  如财产性质为动产的,原则上应采取异地扣押的方式实际控制财产。如却因实际原因无法异地扣押而采取就地扣押的,应在扣押财产时指定管理人,同时张贴查封、扣押公告。在处置前应查明该动产是否存在质押或者留置的情形。如果质权、留置权成立的,权利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质押、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制作拍卖裁定、张贴拍卖公告

  拍卖裁定和拍卖通知书作出后,除送达被执行人外,应注意,如存在其他权利人(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查封权利人)均应送达。保证相关权利人知晓拍卖事宜,主张权利。

  拍卖裁定作出后需到不动产或动产所在地张贴拍卖公告,一则是起到公示作用,同时也是向“未知”权利人通知拍卖事宜。部分案件在处置财产时因未张贴公告,不仅造成某些“隐形”权利人后续主张权利给财产处置增加障碍,还存在执行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

  五、网络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采取在淘宝网、京东、工商银行e融购等平台公开拍卖的形式。法院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应注明标的物评估价、起拍价、竞价增幅,同时也应注明标的物现有的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对于标的物存在的拍卖瑕疵应以足以提示购买人的方式展示。如果故意隐瞒重大瑕疵,可能最终造成竞拍无效。

  在网络司法拍卖时应注意,对于法律保护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应在具体拍卖操作中赋予其相应权利。即应在拍卖前由法院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录入执行拍卖系统,取得相应的竞拍代码,使得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中以同等价格竞拍可以胜出。如果未将其信息录入系统,则无法在实际拍卖中兑现其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孙晴)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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